主旨:
「精神復健機構評鑑作業程」業經本署於98年5月12日以衛署醫字第0980260319號令修正發佈。
精神復健機構評鑑作業程序
壹、評鑑目的
一、
建立安全、有效、以病人為中心、適時、效率、公正優質的精神復健服務體制。
二、
評核精神復健機構服務品質,提供民眾選擇參考。
三、
監督精神復健機構加強業務管理,確保精神病人之社區復健服務品質。
貳、辦理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主辦,得委託協辦。至受委託之協辦單位由行政院衛生署每年於網站公告。
參、辦理年度
精神復健機構評鑑每年均得辦理。
肆、評鑑委員
由主辦機關聘請有關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擔任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評鑑。
伍、申請資格
一、
於本作業程序申請期限截止前領有開業執照(包含機構因故歇業由另一位負責人於原址重新開業者,即俗稱變更負責人),經審查符合「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與「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者,始得提出申請。
二、
機構提出申請後,因故歇業由另一位負責人於原址重新開業者,得於原申請機構排定實地評鑑日期前,提出申請以變更後負責人接受評鑑,惟應經當地衛生局查證符合「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與「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規定。
陸、申請類別
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二、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柒、評鑑內容
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及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評鑑,依「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基準」所列項目辦理。
捌、申請表件
公告於行政院衛生署醫事機構評鑑管理系統與協辦單位網站。
玖、申請程序
一、
申請日期由協辦單位公告於其網站。請於前述期限內,至行政院衛生署醫事機構評鑑管理系統填寫「申請書」,填寫完畢後下載「申請書」(A4
紙張規格),並完成負責人簽章欄及關防,檢齊後由專人送達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協辦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如有相關証明文件未及備齊,應於截止日起5日內完成補件。
二、
於前述期限內,另檢送「機構開業登記事項查證回復單」(A4紙張規格,請於上述系統網頁下載)至所在地衛生局申請查證,衛生局查證後之結果,將寄回協辦單位處。
三、
評鑑資料申報方式為書面申報,資料繳交之相關規定請詳參閱申請評鑑注意事項,逾期不受理。
拾、評鑑作業
一、
由行政院衛生署及協辦單位依本程序之規定初審各申請機構所送之資料,經初審不合申請資格者,由行政院衛生署通知機構,不再進行實地評鑑。
二、
實地評鑑
(一)經初審合格之機構,將由協辦單位於實地評鑑日程前10
個工作天通知受評機構。
(二)實地評鑑程序:
1、機構簡報。
2、實地查證。
3、總評。
(三)實地評鑑時間:以3-3.5 小時為原則。
三、
為符合評鑑作業需要,得由協辦單位安排評鑑委員觀摩實地評鑑作業。
拾壹、實地評鑑日期
得於每年2月至11月辦理。
拾貳、評鑑成績核算及評定原則
依「精神復健機構評鑑項目及配分表」(附件一)及「精神復健機構評鑑成績核算方式」(附件二)進行評量,並依附件二所提列「精神復健機構評鑑合格基準」進行評定。
拾参、評鑑結果
一、
評鑑結果由主辦機關召開評定會議確認成績後公告,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由協辦單位發給實地評鑑個別建議事項。
二、
經評鑑合格之機構,其評鑑資格有效期間為3年,期滿需重新申請評鑑。
三、
機構參加評鑑經評定公告為合格者,嗣後如因故歇業,由另一位負責人,於原址重新申請開業者(俗稱變更負責人),即屬新設立機構,應重新申請參加最近一次評鑑。惟為兼顧實情,若該機構實際上其軟硬體設施並無變更,原經核准之評鑑資格,可延續至其得申請參加最近一次評鑑之結果公告生效日止。
四、
經評定公告為合格之機構,在有效期間內,如發生重大違規事件,得予註銷評鑑合格類別。所稱發生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與認定,由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查小組辦理。
五、
機構對評鑑結果有疑義者,得於公告後一個月內向主辦機關申請複查評鑑成績,惟複查結果不提供成績資料。
六、
評鑑結果未達合格基準者,於評鑑結果公告後6個月內僅進行乙次複評,若複評仍未達合格基準者,則列為「評鑑不合格」,並以主辦機關函知「評鑑不合格」之當月月底,為原評鑑合格效期截止日。
七、
需接受複評之精神復健機構,自其原合格效期截止起算至公告複評結果公告日前,暫停給付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復健床位費,待機構複評合格後再恢復給付(包含原合格效期截止至複評合格期間內暫停給付金額)。
八、
承上,若機構於行政院衛生署函文通知評定未達合格基準須接受複評至辦理複評期間變更負責人者,不再給付行政院衛生署暫停之復健床位費補助。
九、
經複評評定為不合格之機構,行政院衛生署不予補助復健床位費(包含行政院衛生署函文通知評定未達合格基準須接受複評至複評不合格期間內所暫停給付金額)。
十、
評鑑結果將供衛生單位、醫療保險及社政單位合約參考。
精神復健機構評鑑項目及配分表(檔案下載)
精神復健機構評鑑成績核算方式(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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